市蔣姓男子在前年底狀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分案科長、法官、承辦人等4人,求償226萬餘元,因蔣男未繳裁判費,遭中高行的合議庭駁回,蔣男再以「法官偏袒自己人」為由,再向當時承審的3名法官,求償3073億元,審理此案時,要求蔣男需依法繳交20億元的裁判費,蔣逾期未繳,遭認定無意繳納、純屬惡意騷擾,依法駁回訴訟,再因其濫訟行為,額外罰款9萬元,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蔣姓男子先在2024年間,以一般人難以區分地方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的差異、案件被擱置長達6月才辦理移卷等理由,損害其權益,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分案科長、林姓、簡姓法官、分案科承辦人等4人,求償266萬元,因蔣男沒繳裁判費,遭合議庭駁回確定。
蔣男以承審該案的蔡姓、黃姓及許姓法官等3人,「偏袒自己人法官」為由,再向3名法官索償天價3073億餘元。
台中地院審認,蔣男不滿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所做出的裁判,去年6月間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訴狀中未敘明任何具體的賠償事由或計算依據,僅憑主觀不滿便對蔡姓、黃姓及許姓等3名承審法官,索求天文數字賠償。
法官指出,全案由台中地院承審後,曾裁定蔣男需繳20億元的裁判費,但蔣男未繳,認定其完全無意願負擔裁判費,其起訴純屬騷擾癱瘓司法系統、浪費司法資源的惡意行為,裁定駁回其訴請,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裁罰他9萬元,仍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