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環保局清潔隊洪姓臨時人員因小孩剛出生、經濟壓力大,竟利用職務之便將收來的鐵製回收物、電池及筆記型電腦等,擅自攜出拿去變賣獲利9900元,洪被隊上發現前往自首、繳回不法所得;檢方依貪汙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他,但建請法院減輕或予以免刑。
檢廉調查,洪男2018年起受雇為台中市環保局臨時人員,後派至清潔隊擔任資源回收車輛隨車人員,負責沿街收運民眾丟棄的資源回收物,他明知收取回收物應送往簽約廠商秤重、計價,結算後款項匯入環保局戶頭,不得私下變賣。
洪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間,多次利用清運時將收來的青銅、水龍頭、 筆電、乾電池、機車電池,及金屬類的鋁、鐵製品,先行挑選裝袋攜出清潔隊,總共變賣獲利9900元,去年4月洪主動赴廉政署自首,並將犯罪所得9900元繳回。
檢方訊時,洪坦承利用職務之便,將有價值的回收物侵占入己,前後載往變賣獲利9900元;該區清潔隊長也證稱,洪男私自變賣回收物被發現,洪也向他坦承,並將變賣所得繳回專戶。
資源回收廠負責人也說,洪曾到場變賣回收物,變賣物包括家庭的鋁製品、廢鐵、乾電池、車用電池、青銅製水龍頭及筆電,其中青銅水龍頭每公斤100至200元,筆電1台80至100元,乾電池及車用電池1公斤12元,價格是浮動的,洪每次約變賣7到10公斤,價格約300元。
檢方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洪,該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徒刑。
檢察官也說,洪男是因小孩剛出生,經濟壓力大,考量他所犯情節輕微,所得財物僅9900元,並未逾5萬元,建請法官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等規定,依法遞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