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環保局張姓清潔隊員開資源回收車時,擅自將民眾丟棄的鍋具、鐵盤帶回家,用於自己廚房或自組創意作品,曝光後他向廉政署自首,經統計他12.4公斤回收物,價值僅「4.092元」,檢方雖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他,但替他向法院求免刑,或緩刑。
檢廉調查,張男2019年起擔任環保局清潔隊臨時人員,並負責駕駛資源回車收沿街收民眾丟棄的資收物,他明知依規定收運資收物後應分類,載往契約得標廠商的環保公司過磅,再繳回清潔隊以利變價額結算,且不得擅自侵占挪為己用。
檢廉發現,張男2024年3月至11月間,多次利用開回收車並暫停公園整理回收務實,將從民眾收運的有價值鍋具、鐵盤及鍋鏟等,先行挑選裝袋放在回收車左側下方置物空間,累積一定數量後再帶回住處,用於自家烹飪、組裝創意作品。
經統計,張男前後將12支鍋子、1個鐵架、1支鍋鏟、1支勺子及1個鐵盤,一共12.4公斤資源回收物侵占,張事後主動到廉政署自首。
檢方訊時,張坦承犯行,知悉執行公務期間「不可私自取走清潔隊沿街清運的資源回收物」,另張男同事、家人也指證歷歷,並有回收車行車記錄器等可佐證。
檢方根據環保局統計,標售資源性垃圾每公斤單價為0.33元,張男侵占12.4公斤的資源回收物,其價值約4.092元。
檢方認定,張男飯後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均依法減刑,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他。
檢方也說,張一時失慮,犯罪動機非惡劣,所得財產非巨,對社會影響有限,素行尚可,當知所警惕,審酌他以符合減刑或免刑及緩刑要件,請求法院予以免除其刑,若認僅能減刑,也請法院從輕量刑併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