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今年4月到台中國際機場搭機時,無聊向星宇航空人員說「托運內有」,驚動機場、警方大動作追查;法院直言,林男為了一時玩笑,可能嚴重影響飛安、對其他旅客造成恐慌,依違反民用航空法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判他拘役10日,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今年4月24日下午3點多,在台中國際機場星宇航空第3號櫃台托運行李時,竟然向星宇地勤人員稱「託運行李內有炸彈」,以此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經業者報案、警方移送。
檢方訊時,林男坦承不諱,和星宇地勤人員證詞相符,並有搜索筆錄、現場畫面可佐證,檢方偵結依違反民用航空法將林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指出,一般民航機飛行於高空,使用載運大量易燃油料,載送乘客動輒數十人或上百人,一旦機艙發生炸彈爆炸,機上乘客、機組人員生存機率微乎其微。
中院說,不論行為人是以言語明示或暗示,或開玩笑提及與爆裂物相關言語,勢必都將造成機組人員重視及乘客恐慌,而有影響或危害飛航安全之虞。
中院審酌,林男是成年人、有大學畢業智識程度,就算他僅向地勤人員謊稱行李中有爆裂物,但他既得以預見地勤人員後續必將通報查處,仍講述該訊息,客觀上自有「散布」行為,主觀也有不確定故意。
中院認為,林竟圖一時玩笑,無端散布行李中有爆裂物不實訊息,除可能嚴重影響飛航作業程序,造成無益搜查與人力、時間耗費外,對其他旅客也可能造成恐慌,危害於航空安全,依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判他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