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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春水堂驚傳有人帶槍、10顆子彈 藏廁所水箱被員工發現

台中春水堂驚傳有人帶槍、10顆子彈 藏廁所水箱被員工發現

張姓男子接獲朋友請求「支援助陣」傍晚就從屏東北上,還攜帶1把制式手槍、10顆子彈,跑到西屯區的市政店內,警方獲報到場,張竟將槍、彈偷藏到水箱仍被員工發現;法院認為,張是為因應可能暴力衝突攜帶槍、彈,本質已釀危害,依槍砲罪判他5年4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自稱2025年3、4月間從身分不詳綽號「二筒」男子處取得1把非制式手槍,以及10顆制式子彈,6月2日當晚5點多,他接獲朋友請求支援助陣,就帶槍遠從屏東開車北上台中。

檢警查出,吳男當晚到西屯區春水堂市政店內,後來轄區警方接獲民眾報案稱店內疑有聚眾滋事,隨即派員到場巡查,張男見警方到場,將放在背包裝的手槍取出,再藏入店內廁所的水箱,企圖躲避追查。

但因春水堂員工發現廁所水箱內藏有槍、彈,和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行為人後,當場依現行犯逮捕張男,扣得手槍、子彈。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均坦承不諱,與現場證人證詞相符,有監視器畫面可佐證,另扣案手槍、子彈送鑑定也均具有殺傷力。

另張男的辯護人主張,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中院考量,張明知持槍、彈違法,雖無證據顯示他曾用以犯罪,但當天攜帶至春水堂,是因朋友號召前往助陣,可見他是為因應可能暴力衝突,行為本質已對他人生命、身體及治安造成重大危害,不予以減刑。

中院審酌,張無視國家制定法律嚴加查緝取締禁令,仍持有槍、彈,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帶來相當程度的威脅、潛在危險,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他5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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