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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少婦產下健康男嬰…20分鐘後丟下11樓慘死 法院:有不得已事由

台中少婦產下健康男嬰…20分鐘後丟下11樓慘死 法院:有不得已事由

22歲夏姓女子生下1名健康男嬰,20分鐘後就將孩子從11樓拋下釀慘死,檢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殺人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國民法庭審酌,夏女遭前男友欺騙、被乾爹借名負債上千萬元,產後身心混亂才「不得已」,變更起訴法條改用刑度更輕的產後殺子罪判她4年6月,可上訴。

台中地院指出,夏女自幼父母離異,與母親、繼父及外婆同住,成長過程和家人關係疏離,個性內向寡言、不擅表達內心感受,她2022年和莊男交往同居,卻被莊騙走薪水繳不出房租,後經詹姓男子、林姓女子夫妻收留認她為乾女兒。

未料詹2023年1月借用夏名義成立公司、借錢,導致夏背負上千元債務。夏2023年9月生下大女兒,生父莊男卻不扶養,全由夏獨自照顧,直到2024年3月2人分手,但分手前夏女再度懷孕。

莊男同年10月要求以夏的外婆名義貸款給他買1輛賓士C300,夏為取得貸款一半金額作為養女兒費用才答應當車貸保人,但莊事後未繳車貸、一再逃避,釀夏再面臨百萬車貸困境。

中院審酌,夏女寄人籬下,乾爹、乾媽極不喜歡莊男,導致夏不敢透露再度懷孕,2024年11月28日獨自在家生產,但想到自己年僅22歲、需扶養大女兒又背負千萬元債務,莊男毫無擔當,處於孤立無援、極度害怕的特殊處境下,產後20分鐘就將男嬰用毛毯包裹從11樓窗框推落釀慘死。

中院認定,夏女因債務、前男友不負責,甫經歷獨自生產的劇痛與大出血,身體極度虛弱且身心處於混亂恐懼中等情事,認為她是在極度害怕、無助之「不得已事由」下殺害男嬰,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274條第1項產後殺子罪論處。

中院也說,國民法庭考量夏女債務纏身、與家人關係疏離、孩子生父不負責任、寄人籬下之無助環境,甫生產後身心混亂之際失慮犯案,但將親生骨肉自11樓推落致死,手段殘忍,警詢初期否認犯行,最終坦承,審理時落淚表示後悔,依產後殺子罪判她4年6月。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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