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在抖音自稱「」,他因談判出腳狠踹余姓男子頭部致其昏迷,台中地院一審依重傷害未遂判他3年6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職權調查發現,一審陪席法官曾對楊羈押強制處分,卻未迴避又辦理同案審理,判決違背法令、有重大瑕疵,撤銷發回中院,另為適法處理,可上訴。
檢警調查,楊男2025月10日幫朋友談判,和余姓男子相約太平區汽車旅館碰面,雙方起衝突,余見情勢不妙打算逃跑,卻慘遭楊出腳猛力狠踹頭部,余一度昏迷。
檢方以楊明知頭部是人體重要部位,用腳用力踢踹極容易釀人死亡,卻仍為之顯有殺人故意,聲押會準、依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楊稱主動投案,他不可能拋下母親逃亡,沒有逃亡之虞,希望法官可以從輕量刑,自己主觀上真的沒有殺人的未必故意,當天有帶西瓜刀也有時間回去拿,如果真的有殺人故意,大可以砍殺對方而不是只用腳踹而已。
一審比對證據,難認楊主觀上有殺人直接或間接故意,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他3年6月;楊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法院組織法第14-1條規定,承辦刑事強制處分庭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二審查,楊男被檢方聲請羈押時,經中院法官丁智慧於2025年5月12日裁定羈押2月,丁對案情已有知悉而有預斷可能性,客觀足使一般人懷疑法官有主觀預斷成見,本應迴避,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
二審發現,丁智慧未依法迴避,仍辦理本案審理、判決等審判事務,並擔任一審的陪席法官,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且有礙當事人受法院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侵害審級利益,屬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二審說,一審判決應迴避的法官辦理同一案件審判事務,所踐行訴訟行為有重大瑕疵,無法因上訴二審而得以治癒或視同治癒,且不利於被告,判撤銷發回一審,另為適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