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維修技師2年前受郭姓遊艇船主委託到嘉義縣布袋遊艇港修繕遊艇發電機,造價上千萬元遊艇竟起火燃燒,林姓技師遭提告,嘉檢認為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涉及過失,依法起訴。
46歲林姓技師受台灣公主遊艇公司的金大駕號遊艇船主郭男委託修繕遊艇發電機,2021年10月19日上午11點9分林男前往停靠嘉義縣布袋遊艇港維修,因遊艇無電力足以開啟機艙艙門以拆卸發電機,他開啟碼頭旁設置岸上的電源開關。中午12點44分離開遊艇,林男步行到其他遊艇休息與他人聯繫,而機艙內電瓶因電氣因素引燃周邊油汙等可燃物,同日下午1點9分起火燃燒,林男因位於上風處,過了5分鐘後才發現火勢並嘗試滅火未果,通報嘉義縣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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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消防局獲報出動人車前往灌救,火勢撲滅後,價值逾千萬元的艘遊艇已焦黑,幸好無人員傷亡。但遊艇前、後甲板、駕駛台、上層沙龍及下層廚房、沙龍、休息房等區域及機艙、艇殼受燻燒而嚴重毀損外,並延燒波及遊艇公司所有的浮碼頭木走道、防撞護桶、鐵支架受燒變色,致生公共危險,損失慘重,郭男對林男提告,雙方對賠償金沒有共識,尚未達成和解。
檢方表示,依據嘉縣消防局調查鑑定書內容,遊艇起火處殘留的電源線路,有4條導線呈現熔痕,為明確短路特徵,研判發生短路現象時,產生的高溫及電火花引燃周邊油汙等可燃物起火燃燒。
林男否認涉及失火燒毀他人物品罪嫌,辯稱因無法開啟機艙艙門以拆卸發電機,才會開啟岸上電源,當時也沒有開啟其他設備,原則上應該不會呈現通電狀態。
但檢方認為林男應於電瓶充電過程中善盡監督及防範意外責任,若為預防充電過程發生火災,最佳監督位置除視覺角度、接近滅火器具外,應該是下風處。當時林男卻在上風處的遊艇休息且沒有專心監督,而錯過第一時間持遊艇滅火器消滅火源機會,因此,依法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