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曾是十軍團少校,謝因已婚身分,卻與同單位林姓女少校有不當男女關係,在跨年共宿時,被謝妻抓姦在床,謝後續被單位認定行為不當,一年內累積3大過,決議撤職、停止任用3年,謝男主張雙方是正常男女交往,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懲處合法,駁回謝男訴請。
判決指出,已婚的謝姓男子是陸軍十軍團所屬單位的少校,先因與同單位林姓女少校在2019年12月底時,林女有不當情感關係、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的違失,遭軍方記過一次,謝被調離單位後,又被軍方查出,涉在2019年11月底時,與林女共宿,2020年3月至5月間,再犯不當男女關係,分別被記2大過處分,軍方依法撤職。
謝男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將2020年3月至5月的兩大過處分,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但2019年11月與林姓女少校共宿男寢的兩大過合法,駁回確定。
陸軍十軍團在2024年重開懲罰評議會,仍認定謝男符合一年內累計滿3大過的規定,決議撤職、停止任用3年,溯及2020年7月。
謝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第一次記大過時,因時空背景因素,無法提出訴訟救濟,有程序瑕疵,另外事後已透過法院判決確認,他與林女交往時,已是單身,不構成「違反不當情感關係」,請求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認,謝男在案發時面對軍方調查,已自承已婚,還坦言與林女在清境農場跨年時同寢,遭妻子抓姦,當時謝不僅簽名確認筆錄,還表示後悔莫及,願意接受一切處分。
法官指出,謝男為脫免行政責任,事後才去打民事官司確認婚姻不存在,未能在當時即提出主張,顯有重大過失,且其最初也自願放棄救濟途徑。
法官審認,十軍團召開的懲評會,組成符合法定性別比例,且已給予謝男陳述意見的機會。軍方以謝男身為幹部卻明知故犯,無法控制感情,損害部隊管理紀律及榮譽為由,核予撤職處分,並無違誤,駁回謝男聲請,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