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陳姓補習班老師是會員,利用教職,涉在寶特瓶、芳香劑裝設針孔,9年多來竊錄30多名女學生、同事,檢警循線查獲後,依違反兒少性剝削等罪起訴。一、二審都判陳男1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年初針對其中39罪,發回更一審,理由是二審未調查陳男犯行,是否使用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更一審今審結,39罪撤銷改判,分判3年至3年6月徒刑,刑度比二審認定6年至8年為輕,未定應執行刑,仍可上訴。
更一審認定,陳男是利用趁人不備、隱匿設備的方式,對不知情的未成年被害人拍攝性影像,原審未適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遽認陳男偷拍行為屬於「違反被害人意願」而適用加重處罰規定(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適用法則顯有未合,因此依法予以撤銷,39罪都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論處,分判3年至3年6月徒刑。
檢方查出,陳男(41歲)2015年起在台北市補習班老師任教,2019年到某國小當代課老師,利用學生、家長信任,多次在補習班教室、茶水間撫摸女童、少女胸部還用手機偷拍;陳還向女同事、女老師推銷電療儀器豐胸產品,並鼓吹直接在補習班倉庫內「試用」,卻在寶特瓶內架設針孔偷拍。
另外,陳擔任代課老師會約班上學生自費到宜蘭、台中旅遊,他卻提前在民宿廁所內架監視器竊錄,或回程刻意到他汐止區住處洗澡,多名女學生沐浴又遭到偷拍;9年來30多人受害,包括25名少女,陳還將性影像用AI合成傳到社群Telegram上群組分享。
一、二審都判陳男15年徒刑,最高法院針對其中39罪部分,認定原審未審酌陳男是否有適用,兒少性剝削條例中第36條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加重條件,即依該法論處,發回更一審,其餘涉犯散布私密影像等16罪,已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