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桃園地檢署謝姓檢察事務官為規避案件稽核、催辦,竟偽造登載辦案進度,犯多罪遭判刑被桃檢免職;謝為貸款維持家計卻交付帳戶給,法院一審再依罪判他2月,二審根據相關鑑定認為謝因認知、判斷力低下,主觀不具洗錢犯意,撤銷改判他無罪,全案確定。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謝2024年7月13日將名下3個帳戶金融卡用超商交貨便寄給詐騙集團,再傳LINE告知密碼,讓詐團當做人頭戶利用,向4名以網購話術騙了27萬多元,匯入謝的戶頭後再提領一空。
檢方訊時,謝坦承交付3個帳戶,但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在網路上找到1位貸款專員,對方推薦他香港貸方式,表示需金融卡才能匯款給他。
檢方查,謝有身障證明,辨識能力有限,根據LINE對話其確實有討論貸款方案,其主觀為辦理貸款而交付帳戶,行為雖失慮,但難認有不法意圖或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不構成詐欺,但仍依洗錢防制法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一審查,謝男是成年人、大學畢業,曾任檢察事務官,顯有社會歷練,對詐騙手法應有相當認知,其雖罹患失智,但在警詢、偵查及審理過程,就其個資、權利告知都能正常應答,對提供帳戶過程也具體陳述,況詐團僅告知需1個帳戶,謝卻提供3張金融卡、密碼。
一審認為,謝經精神鑑定,有因失智症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依法減刑後依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謝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謝堅稱是要貸款卻被騙,謝的辯護人說,謝2015年起罹病,領有身障證明,2023年無法繼續執行檢察事務官工作停職無收入,為貸款維持家計遭騙,主觀上欠缺故意。
二審根據他就醫紀錄、症狀,醫院鑑定等,認為謝認知、判斷力較常人顯著低下,未能深思熟慮而降低危機意識及警覺,行為時主觀上不具洗錢犯罪故意,撤銷改判他無罪,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