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去年4月27日下午開車,經國道3號南下雲林古坑路段,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為警舉發,遭台南市府交通局裁罰3000元,她稱採證放大後解析度不夠清晰,乘客為了防曬將外套反穿而擋住安全帶,仔細查看仍可看到帶狀物即是安全帶,認無法排除可能性而撤銷處分。
台南市府交通局認為,經檢視採證照片,可見前座乘客身著淺色上衣,手臂上端以上並無任何安全帶的深色色塊,右肩並無安全帶痕跡,且右肩處平整並無被安全帶擋住情形。因此,認定王女確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王女說,前座乘客有繫安全帶,當日是為了防曬將外套反穿,所以擋住安全帶;仔細查看採證照片,可見前座乘客在右肩有1條連接的黑色帶狀物件即為安全帶。她表示,採證照片放大後解析度不夠清晰,難以做出準確判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經檢視採證照片,可見該車前座乘客身穿紅色衣物,右肩斜向胸前部位有一粗黑色帶狀物體。因照片解析度因素,雖無法清楚辨識該粗黑色帶狀物體是否為安全帶,然依該黑色帶狀物體的顏色、寬度,及位於前座乘客右肩斜向胸前處等情判斷,似與一般車輛配置安全帶顏色、寬度,及前座乘客繫扣安全帶方向無異。
法官認為,該粗黑色帶狀物體,與前座乘客所穿紅色衣物間有疑似為膚色色塊,且紅色衣物非平整,則對應王女所述,似也無法排除當時前座乘客確有繫安全帶,但因反穿紅色衣物,僅露出上端即右肩斜向胸前處安全帶,另下端即胸前斜向身體左側處安全帶則遭紅色衣物遮蓋而未能看見。
法官表示,王女主張當時前座乘客有繫安全帶,並無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同時,除採證照片外,並未能再提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仍難僅憑該採證照片即逕認前座乘客有未繫安全帶。
法官強調,行政機關對於作成處分違規事實存在負有舉證責任,而前座乘客有無繫安全帶事實仍屬不明,自應由行政機關負擔敗訴不利益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