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歲方金海曾任前的舊台南市議會議長,他指示仲介將土石方傾倒在自己早已被拍賣約1200多坪土地上,導致魚塭被填平;方被法辦後先承認有授權,審理時改口在警局「頭也昏昏的」,法院認定是脫罪卸責之詞,依竊占罪判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方金海擔任第13屆議長期間為1994至1998年,判決書指出,方與黎姓妻子、黎妻姊姊曾經分別是台南市安南區3筆土地的所有權人,2007年,王姓地主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其中2筆土地,鄭姓地主依相同程序取得另一筆,3筆土地在2024年7月前都是魚塭用地。
方金海得知莊姓仲介尋覓傾倒土石方場地,告知同意免費把土石方倒在3筆土地上,在方的授權下,莊通知杜姓土石方清運業者於2024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間,派遣車輛載運土石方傾倒於面積共4040.66平方公尺的土地上;案經王、鄭巡視魚塭時發現竟被填平,報警提告。
莊姓仲介、杜姓業者證稱,是依據方金海的指示或授權辦理,他們不是隨意傾倒土石方的土石方清運業者及仲介人士,過去從未遭地主出面指控擅自傾倒;方在警方詢問、檢方偵訊時,也承認是他授權、指示,到法院審理時卻改口沒有告知可以傾倒,是莊自作主張。
方金海出庭辯稱,有帶莊姓仲介到現場看,說明他的土地在水溝的北邊,莊說希望也能把土石方倒在水溝南邊的土地,他有告知該處土地已經被人家拍賣走了,他無法作主;他並沒有告知可以把土石方倒在王跟鄭的土地上,他沒有授意或指示。
對於前後供述不一,方聲稱在警局及地檢署的證詞不正確,警察先詢問莊,再依莊所陳述的事實把問題寫好來問他,他當時「頭也昏昏的」,所以警察詢問,他就說「是是是」,事實上當時是做了不實陳述。
法院指出,方在派出所接受詢問表示「可能是銀行把我那塊土地賣掉,也沒有跟我點交,所以我不知道那塊都被拍賣了,然後後續購買土地的人都沒有跟我知會」、「我以為那塊土地管理權是我的」;在地檢署也說「是因為我叫他們去倒的,我希望填土變成農地耕種。我沒有竊佔」。
法院認定,方證詞前後不一,審理時稱在警局「頭也昏昏的」,但方過去曾是台南市議會議長,且配偶現仍開設代書事務所,並不是缺乏社會生活或與公部門交涉經驗之人,不可能成為「任由警察擺布的無知市民」;其空口辯解說是順著莊的說法在警局陳述不實內容,認為毫不可信。
法院審酌,方在未確定土地究竟是否已經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權及使用收益權情況下,抱持著就算把土石方倒在別人的土地也無所謂的念頭(不確定故意),輕率同意業者傾倒,對地主造成巨大損害,犯後狡辯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依竊佔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不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