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蘇姓男子因涉嫌透過群組購買未成年少女不法性影像,遭循線追查,雖然他當下立刻刪除影像,仍被法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判決書指出,台中地檢署先前偵辦網路通訊軟體Telegram「台版N號房」社群及官方網站散布未成年少女猥褻影片案,於2023年8月間持搜索票至某處執行搜索,現場扣得大批手機、電腦及硬碟,成功瓦解該犯罪集團的機房。
經查,「台版N號房」的網站管理者趙姓男子在該機房內,透過自行編寫的「跟車程式」,即性影像轉傳的機器人程式,向不特定人散布未成年性影像,還利用網路金融代收服務,讓買家以信用卡刷卡付費。
買家可以以150元至1199元不等的價格,買到「性影像禮包」,隨後再透過TG群組將檔案自動轉傳給買家。
涉案的買家之一蘇姓男子,就是利用TG群組購買禮包,在2023年8月11日以信用卡刷卡消費,成功買到群組內兜售的女高中生外流影片壓縮檔,蘇男收到轉傳檔案戶後,隨即儲存在手機內持有。
檢警於2024年7月31日發動搜索,當場查獲蘇男持有上述非法影像,蘇男在被捕時還當場於警方面前,將iPhone手機內的TG帳號登出並刪除資料,不過法官認為,現今科技發達,電磁紀錄儲存與傳播極為容易,縱使表面刪除,仍有可能留存於雲端或透過科技方法還原。
橋頭地院法官審酌,蘇男僅因一己私慾,取得未成年性影像,行為實屬不該,但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因此量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必須沒收其iPhone手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