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包括高度危險性犯罪的、酒駕等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與組織犯罪的部分規定,新法於5月13日公告,今天起正式生效。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等罪,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新法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還有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刑法185之3第1款有4項規定: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3.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4.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目前警方都以唾液快篩試劑檢測駕駛有無毒駕,但唾液快篩沒有數據,只有陽性或陰性反應,因此法條規範的「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較難適用。未來司法實務上,檢察官應多會採同法第4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聲請預防性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