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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散布小女友性影像被抓包 台南男抱15萬現金求和解獲減刑

分手後散布小女友性影像被抓包 台南男抱15萬現金求和解獲減刑

吳姓男子1年多前與未成年少女交往,在住處持手機拍攝2人性交影像,直至分手後,將該影像上傳X社群平台供人瀏覽,少女經友人告知後報警,查扣內有該影像的電腦及手機,他以15萬元與少女和解,法官認他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6月,又犯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8月,未定執行刑。

吳於警、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少女證述相符,並有警方至其住處搜索,查扣電腦主機內少女性影像截圖,以他手機登入X平台帳號貼文及該少女性影像截圖等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認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即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台南地院也表示,吳於與少女交往期間拍攝少年性影像犯行,此與行為人對素不相識、無情感關係的未成年人所為情況有別,且吳上傳性影像並無其臉部,危害情節較輕。

且吳於行為時剛滿20歲,智識尚淺,思慮難免不周,犯後於偵審程序始終坦承犯行、表示後悔之意,並積極與少女達成和解,當場給付全部賠償金15萬元而獲宥恕,並同意依刑法第59條減刑等情。

法官認為,倘科予該罪最低法定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恐有刑罰過苛之虞,酌減其刑。認他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6月,又犯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8月。

然而,吳供稱去年8月間有更換手機,扣案手機非他拍攝、上傳少女性影像手機,惟扣案電腦主機及手機內確實存有其性影像,且吳供稱原本手機有綁定電腦,該性影像都備份在iCloud,換新手機登入其原本帳號後所有照片及影像都回到新手機,法官依法宣告沒收。

台南地院表示,吳男積極與少女達成和解,當場給付全部賠償金15萬元而獲宥恕,酌減其刑,認他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6月,又犯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8月。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表示,吳男積極與少女達成和解,當場給付全部賠償金15萬元而獲宥恕,酌減其刑,認他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6月,又犯散布少年性影像罪判8月。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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