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9歲學童走在斑馬線上遭闖紅燈的新店客運撞上,全身受傷,產生創傷後壓力及憂鬱後遺症,2年過去,司機未賠分文,客運公司責推富邦產險,刑庭法官案子審完在判決書向新店客運喊話「盡快負起民事賠償等相關責任」。
根據被害學童家屬敘述,學童急診時一度發出病危通知,現在右臉留疤且無知覺,還會因此自卑。
判決書指「新店客運既為大台北地區具有相當規模、為國家特許營業、每日肩負成千上萬大眾運輸安全的大型客運公司,所僱用的司機因嚴重駕駛過失撞傷無辜路人致其受重傷,案發迄未為任何賠償,依學童雙親所述,客運公司如此消極、被動而推諉卸免賠償或社會責任,顯然使學童及家屬在飽受身心煎熬及醫療費經濟壓力重擔下踽踽獨行,不利於復原,自應盡快負起民事賠償等相關責任。」
法官審案依汽車駕駛人行近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致人受傷罪判司機何國安有期徒刑1年1月。可上訴。
何國安為新店客運聘僱的司機,2024年3月25日下午3時57分,駕駛「906」沿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由北往南行駛,車行近安康路2段、安德街交岔路口,因貿然闖越紅燈直行欲通過路口,適有9歲學童由西往東方向行走於顯示綠燈號誌的安康路行人穿越道上,直接遭公車撞擊倒地,受有腦挫傷、顏面部多處挫擦傷併上頷骨閉鎖性骨折、雙手部挫擦傷、左腰部挫傷、右顴骨骨折合併臉部多處挫擦傷、右耳聽力下降等傷害。
何偵查、審理坦承不諱,法官依證據認定,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何仍疏未注意其行向為紅燈以及前方行人穿越道上步行被害學童,貿然直行撞擊學童,事證明確,何應依法論科。
判決說,何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前段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罪,他駕駛公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應加重其刑。
法官指出,何身為公車司機,應更加提高注意力及遵守交通規則,竟闖越紅燈且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直接撞擊步行去補習班的學童而發生事故。
據車損照片,公車前擋玻璃有明顯大片蜘蛛網狀破裂,可見撞擊力道不輕,學童急診時醫院一度發出病危通知,認定何過失情節很嚴重。
判決書說,何國安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不過,迄未自力賠償分文,只有強制責任險理賠10萬元,何案發後2年1個月在法院審理時才稱,個人能力所及可在一週內先賠15萬元,態度消極被動,無視年幼學童案發後漫漫復原長路上的步履維艱、因身心靈受創的愁雲慘霧,難認何有勉力彌補損害的良好犯後態度,實難寬貸。
法官認為,何現職仍是公車司機、月薪6至7萬元、審酌他須扶養父親、未成年子女由前妻扶養等,考量學童母親表示「小孩迄今右臉留疤且無知覺,因此自卑,對身心造成很大影響,何當時闖紅燈,請從重量刑,並不得宣告緩刑」,依法量刑,以向宣示違法行為的嚴重性,並期許現仍身為公車司機的何引為警惕,而收矯正、預防再犯之效。
被害學童母親開庭表示,案發迄今新店客運沒有任何賠償,都說富邦產險處理,但保險公司人員一句話都沒說,她單據、明細都有提供給保險公司,但賠償金額新店客運及富邦產險提都沒提、也沒有實際賠償。
學童父親則說,何與客運公司事發後都沒有積極聯繫賠償及負起社會責任,都沒有站在被害人的立場,法官為反映家屬心聲,審結案件後對新店客運喊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