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蔡姓兩名男子商議種植,楊男出資、提供場所和負責種植,蔡男提供栽種專業知識、技術指導和不定時檢視,還雇用未成年少年打掃。地方法院審結,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10年6月,判處楊男有期徒刑7年。可上訴。
據了解,楊男、蔡男民國112年5月在南彰化租用偏僻透天厝種大麻,全幢窗戶貼鋁箔紙和拉起窗簾防光,全天開冷氣,電費是一家四口的5至6倍,且房子出租沒人定居,有數名男子進出,引起地方注意,台中調查處接獲檢舉會同警方蒐證,埋伏約一個月前往搜索,大麻種植工廠曝光。
判決書指出,蔡男否認參與製造大麻,辯稱是送飲料給楊男,過去幫忙看「跟蹤」楊男的車牌。楊男承認民國111年經人介紹蔡男,結識目的就是種植大麻,分工約定為他提供房屋、器材,蔡男提供技術指導,約定無論收成多寡,蔡男都可分得一公斤成品。
介紹楊、蔡認識的男子稱僅為單純介紹相識,沒聽說他們要共同種大麻。被雇用的少年稱受僱檢查透天厝各冷氣有沒有正常運轉,同時打掃大麻落葉。
彰化地院審酌,蔡男始終否認犯行,楊男均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兼衡二人犯罪動機、栽種大麻植朱達數百株,已製造完成大麻(花)成器數量非小,惟現無證據顯示大麻成品已流入市面等,及蔡男因犯類似案件坐牢,假釋期間再犯,暨他們的工作狀況、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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