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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 20歲前將不納計追訴時效

兒少性侵 20歲前將不納計追訴時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日排審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增訂害犯罪成立日到滿廿歲前,所經過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讓受害人長大成人後,有能力把真相說出來並提告。司委會召集委員解釋,未成年時受性侵害,自犯罪成立日起至受害者滿廿歲,追訴權時效將「凍結」,朝野對此共識高。

不過翁曉玲也表示,若追訴時效完成,可能就不能適用新法。

有十組追訴期完成的被害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三月二日已開完說明會,何時能做出判決仍未知。依照往例,除非憲法法庭宣告法條違憲且溯及既往,所有有同樣遭遇的被害人才能提告;若宣示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則只有原因案件的十組被害人可獲救濟。

現行法律規定,刑事追訴期多是從「犯罪行為結束的那一天」起算,未考慮受害者特殊處境,導致實務常發生受害者成年後,有能力把真相說出來時,因超過追訴期間,無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

民進黨立委、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林月琴表示,朝野的修法大同小異,多數有共識,不只刑法第八十條需修法,未來她會處理兒少性剝削條例等法律作為相關配套,完備修法。

現行條文以強制性交罪為例,追訴期時長為廿年。若新法修正通過,據婦女救援基金會整理,假設被害人十五歲、於二○一五年受害,原本時效會在其卅五歲時(二○三五年)屆滿,新法通過將直接適用新法,十五歲到廿歲之間的五年期間將被「扣除」,時效截止日延長五年,追訴期限屆滿年齡由卅五歲延長至四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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