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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賠翻盤!台化彰化廠關廠索國賠4.7億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免賠翻盤!台化彰化廠關廠索國賠4.7億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公司彰化廠因3座燃煤汽電共生鍋爐的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在2016年9月被彰化縣政府駁回,被迫停爐並關廠,終止了50多年的生產歷史。台化因此向彰化縣政府提出高達4.77億元的國家賠償,台化一審勝敗,二審敗訴判縣府免賠,上訴三審以二審判決疏略為由發回二審更審,彰化縣政府對此表示遺憾,將在二審力爭。

台化彰化廠申請汽電共生鍋爐許可證展延,彰化縣政府環保局以燃燒成分不符環評承諾為由,駁回展延申請,導致台化被迫停工,台化兩度提訴願,均認定縣府處分違法並撤銷,台化公司因此提起國家賠償。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縣府違法行政導致台化損失,判決縣府須賠償4億7704萬餘元,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法院認為雖處分遭撤銷,但難以認定公務員有違常的錯誤或故意過失,逆轉改判縣府免賠。但台化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則二審判決疏略為由,發回二審更審,再讓台化彰化廠關廠國賠爭議回到原點。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詳查彰化縣政府在多次訴願決定撤銷處分後,是否違反訴願決定意旨仍重複駁回或怠於重為處分,是否存在違法或顯然錯誤,及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並未充分審認與上訴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即逕為不利判決,顯調查不足,故廢棄發回更審。

彰化縣政府回應表示,台化公司因主張M16、M17及M22汽電共生程序許可展延駁回處分,造成該公司權利損害,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是環保署第一次訴願決定書已明確指出,這3座汽電共生鍋爐長期未履行環說書承諾使用劣質的生煤及生煤使用量超限,違反環評法規,且所使用生煤成分與用量不符合環說書所載內容,彰化縣政府不得依原許可的操作條件核准展延,且申請許可證展延,僅限依原操作條件申請,若操作條件變更,即不得申請展延,主管機關並無逕行變更操作條件許可展延的裁量餘地,經環境部函釋有案。

縣府表示,台化公司先是堅持按原操作條件申請展延,縣府依法當然只能駁回申請,後來台化公司雖修正原操作條件申請許可,但經修正的操作條件已與原許可證不同,即不應依展延程序申請許可,台化公司卻堅持申請展延,彰化縣政府依法當然只能駁回申請,否則所屬公務員均有違背法令圖利台化公司之嫌。

縣府指出,本案原二審判決詳查相關事證,認定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公司展延申請於法有據,並無違誤,三審判決未經詳查二審判決理由,仍認二審判決理由疏略,彰化縣政府至感遺憾,續將再進行二審審理程序,由法制人員、行政法學者及律師等專家討論,研議應對作為。

台化公司彰化廠因3座燃煤汽電共生鍋爐的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被彰化縣政府駁回,被迫停爐並關廠,因此向彰化縣政府提出高達4.77億元的國家賠償,台化二審敗訴判縣府免賠,再上訴三審獲判發回二審更審。本資料照片
台化公司彰化廠因3座燃煤汽電共生鍋爐的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被彰化縣政府駁回,被迫停爐並關廠,因此向彰化縣政府提出高達4.77億元的國家賠償,台化二審敗訴判縣府免賠,再上訴三審獲判發回二審更審。本資料照片

台化公司彰化廠因3座燃煤汽電共生鍋爐的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被彰化縣政府駁回,被迫停爐並關廠,因此向彰化縣政府提出高達4.77億元的國家賠償,台化二審敗訴判縣府免賠,再上訴三審獲判發回二審更審。本資料照片
台化公司彰化廠因3座燃煤汽電共生鍋爐的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被彰化縣政府駁回,被迫停爐並關廠,因此向彰化縣政府提出高達4.77億元的國家賠償,台化二審敗訴判縣府免賠,再上訴三審獲判發回二審更審。本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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