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男子葉勇堅3年前借住鄭姓友人住處,卻不滿鄭擅自拿自己的充電線當作褲帶,徒手、拿酒瓶毆打頭臉部,再持菜刀刺傷鄭的下巴和臉部,鄭倒地身亡,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1年6月定讞。
葉勇堅2023年11月間某日起借住在鄭住處,隔年1月22日晚間10時許返家時,因見鄭擅自將他的充電線拿去當作褲帶使用而心生不滿,葉仗著自身高壯,徒手毆打僅有155公分鄭的頭部、臉部及胸部多下,再持酒瓶毆打鄭的後腦,持菜刀刺傷鄭的下巴及臉部。
鄭軀幹及四肢多處擦挫瘀傷、頭面部銳器傷及顱腦損傷,倒地不起失去生命跡象,葉見狀才報警叫救護車,但鄭最終仍因顱腦損傷而死亡。葉坦承犯行,不過鄭的家屬認為葉沒什麼反省,因為他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死者,讓死者來承擔責任,他覺得「不可原諒」,家屬不接受和解,請求加重判刑。
法院認為葉是偶發型衝動犯罪,並非預謀型犯案,因宣洩情緒方式不當犯案,情節雖非重大惡劣,但仍屬可議,考量他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一、二審均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11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