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家兄弟為祖產反目,哥哥控訴弟弟當年分產時,將臨路土地留給自己,卻把後方袋地分給他,還長年以鐵皮工廠占用其名下土地。新竹地院認定,弟弟早年雖獲父親同意借地設廠,但借用目的已完成,判須拆除60.65平方公尺建物,並賠償7萬7681元。
判決書指出,謝家兩兄弟母親於2015年過世後,兩人共同繼承位於新竹縣新豐鄉的祖產土地與老宅,並在同年辦理分割。其中一筆土地被分成前後兩塊,哥哥取得後方的土地,弟弟則取得臨路的土地。
哥哥主張,當年因信任弟弟,才將證件交由對方代辦分割,沒想到弟弟卻把臨路土地留給自己,讓他拿到後方袋地。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弟弟經營的鐵皮工廠還長期占用他名下土地,導致土地根本無法使用,因此提告要求拆除工廠、返還土地,並追討5年來的不當得利。
弟弟則辯稱,工廠早在1986年前就已興建完成,當年是經父親口頭同意借地蓋廠,之後又在1994年間獲准擴建,且工廠已使用近30年,雙方間存在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他認為,既然父親當年同意借地,哥哥繼承土地後也應承受這項借貸關係,不能事後翻臉要求拆除。
法官認為,弟弟確實曾獲父親同意借地設廠,否則大型鐵皮工廠不可能長期存在且還能接通水電。不過,法官也指出,土地借用雖未約定期限,但不能無限期使用。弟弟經營工廠近30年,早已累積一定資力,而且2015年土地分割後,弟弟自己名下已取得379.99平方公尺土地,足夠容納整座工廠。
法官認為,弟弟本身從事廣告工程,具備拆遷與重組工廠能力,沒有理由繼續占用哥哥土地,因此認定借貸目的已完成,借貸關係也在2015年土地分割後消滅。最終判決,弟弟須拆除占用土地上的建物並返還土地,另須給付5年不當得利7萬768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