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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在老家住了30年不爽母給妹 辯獨子不想搬…法院判他返還

兄在老家住了30年不爽母給妹 辯獨子不想搬…法院判他返還

王姓男子過世前,將市歸仁區房屋贈與給女兒,王認為母親房屋是要給家中獨子,不可能給妹妹,告妹妹;王女原本一直讓哥哥居住,為此也要求王遷讓房屋,王拒絕並堅稱自己住了30年,有居住合法權源,法院判決他要搬走。可上訴。

王女提起請求遷讓房屋訴訟主張,表示母親過世前,已將名下房屋於2023年3月以贈與為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給她,母親過世後,基於一直沒有要求哥哥搬出去,成立未定期限、亦無法定其期限的借貸關係。

王女表示,如今她要將房屋收回自住,依本件起訴繕本,終止兩造間房屋使用借貸契約意思表示通知,哥哥即沒有占有房屋的合法權源,她請求哥哥遷出,交還房屋。

王姓男子否認妹妹主張,指自己是母親獨子,母親生前就說要將房屋留給他,妹妹辦理贈與移轉契約書上,母親簽名是偽造的,他已提出造文書及侵占等告訴,由台南地檢署調查中,本件在偵查程序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另外,2023年3月母親已罹患不確定性癡呆,並無贈與房屋給妹妹的意思,且左眼僅能看到光線,如何能完成簽名?他從小跟父母住在該房屋,已住了30年,自有繼續居住的合法權源。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說明,民事法院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拘束,王女提出房屋第二類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且至歸仁地政事務所完成贈與登記在案;王姓男子則提出母親過去筆跡、醫院神經心理評估、LINE對話截圖等為證。

法院指出,醫院評估報告並未提及王母有何喪失自主決定能力,LINE對話紀錄也無從認定有何意識不清;再以肉眼辨識贈與契約書上的王母簽名,與王男提出的簽名書寫特徵非常相似,應為同一人所簽。

另外,依歸仁地政事務所回函,王女與母親辦理登記時,除了簽名還有使用王母的印鑑證明,此印鑑證明為王母所辦理並親自收執;相關贈與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均有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均應推定為本人授權行為。因此法院認定,王女既然是房屋所有權人,已向王終止兩造間房屋使用借貸契約意思表示,判決王應返還。

王姓男子母親過世前,將台南市歸仁區房屋贈與給王的妹妹,王認為母親房屋是要給家中獨子,不可能給妹妹,法院判決他要搬走。聯合報系資料照
王姓男子母親過世前,將台南市歸仁區房屋贈與給王的妹妹,王認為母親房屋是要給家中獨子,不可能給妹妹,法院判決他要搬走。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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