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黎姓移工去年5月間在台南與何姓同鄉因浴室使用問題發生,隨後持刀刺向頭頸部及胸部,其中左胸口的1刀深達9公分,經緊急送醫救治才倖免於難,黎辯稱正當防衛,法官認他所刺擊均是重要部位,未將何送醫,自己還跑到吃早餐,認黎犯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
檢警調查,黎於去年5月29日9時許,在宿舍內因浴室使用問題與何發生衝突,隨後何下樓吃早餐。黎繼續在2樓洗完澡後,從2樓將水果刀帶下樓,找對方理論。黎見何站起身來,即持刀朝其左胸、右頸、下巴刺擊,致左胸穿刺傷合併左上肺撕裂傷及血胸、下巴及右頸撕裂傷。
黎辯稱,他只是自我保護,他有傷害對方,但他沒有殺人未遂。辯護人說,黎於偵查時供稱,因為當時他在浴室裡洗澡,何敲他門,他跟對方說有人,何就罵他,可見本件犯罪動機源自於雙方因細故而衍生爭執。
辯護人也說,黎於檢察官訊問時辯解稱「(你刺的都是重要的部位,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我當時很亂,我不知道我刺到哪裡,我不是故意的」等語,認黎一時受刺激,順著自己手勢揮刀,並非刻意針對何重要身體部位刺傷。黎也自陳是看到救護車來,才離開現場去吃早餐,可見黎行為後仍擔心何是否能及時獲得救護。
台南地院指出,依監視器影像所見,黎走過去找被何,何坐著並沒有任動作,然後兩個發生拉扯,黎出手打何,何閃躲,隨後即見黎持刀刺向何。何並未主動攻擊黎,何只是站起身來,就看見黎主動攻擊何,黎辯正當防衛,並非有理。
合議庭認為,黎辯稱只是想問何之前在浴室是否有罵髒話,又因為怕何攻擊他,所以持刀刺向何,辯稱自己是正當防衛。姑且不論何並沒有主動攻擊黎而存在防衛情狀,縱使黎想要自保,持刀揮舞嚇退何即可,實在沒有必要持尖刀刺向何。
合議庭審酌,黎僅因與何有些微衝突,即持刀刺向何頭頸部及胸部,造成何受有左胸穿刺傷合併左上肺撕裂傷及血胸、下巴及右頸撕裂傷等傷害,其中左胸口的1刀深達9公分,造成左胸穿刺傷合併左上肺撕裂傷及血胸,引流2000cc,送醫後經醫院發病危通知,急救後才倖免於死。
且考量黎刺傷何後,並未將何送醫,卻自己跑到附近的超商吃早餐,於警偵訊及審理時僅坦承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具有殺人犯意,且因何索賠金額與黎所能負擔金額差距過大,以致雙方未能協商和解,認黎犯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