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姓男子到一間鍋物火鍋店用餐完畢,拿走他他放置在店門口傘架上的,不信他指稱拿錯傘,依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律師表示,被判有罪主要是法官認定兩把雨傘的材質或外觀明顯不同,被推斷為確定或不確定故意犯,這種情況會成立竊盜罪,他建議,民眾可以貼標籤或事先拍照辨識,避免拿錯。
紀姓男子去年到一間鍋物火鍋店用餐完畢離開,他被控拿走他人放置在店門口傘架上深藍色直立式雨傘1把,紀男矢口竊盜,稱他有帶1把透明直立式雨傘,是拿錯傘。法官認為兩把雨傘顏色不同,依竊盜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基隆多雨,很多店門口有放雨傘架,拿錯雨傘的案例不少。去年有一起案例,某日晚上寒流來又下大雨,一名男子報案,放超商門外傘架的雨雨傘疑被偷,因當時下大雨,擔心同行幼童恐因淋雨而感冒,求助警方找回。警方比照刑案調監視器沿路追查,後來找到拿走雨傘的人,發現是因兩人雨傘顏色、款式雷同,因雨難辨才拿錯,烏龍一場,各自拿回雨傘,未送法辦。
律師林富貴表示,竊盜罪最主要處罰故意犯,故意犯包括確定和不確定故意,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或者客觀上認為可推定應該知悉的情況之下,趁人不注意取走他人之物,才會成立故意犯。
假設雨傘放在店外的雨傘桶,在材質和樣式都相似,因此行為人誤以為是他的雨傘因而取走的話,就不是明知,客觀上都有可能足以誤認,並非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取走他人的之物,實務上,只要取走之物很明顯相同或類似,且取走之時有急迫性,一般常人也都無法正常判斷下,只是單純過失犯,會被判無罪。
林富貴表示,但如果你自己的雨傘或取走他人的雨傘,材質或外觀明顯不同,就會被推斷為確定或不確定故意犯,這種情況會成立竊盜罪,被判有罪。
林富貴指出,另有一種特殊情況是使用竊盜罪,當事人因急迫之情形急需使用,但使用完畢後返還,比如有人生病,行為人使用機車或腳踏車送生病人到醫院,用完之後放回原來的位置返還,藉由返還的情形會被判無罪。
林富貴建議,雨傘太多怕拿錯,實務上消費者自己可以貼標籤在自己的雨傘上做為辨識,或者進店前用手機拍照避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