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洪姓男子參與寶島行善團,前往秀林鄉協助弱勢家庭興建房屋,途中因趕赴施工現場,在台11線超速行駛遭測速照相取締。他事後主張當天肩負公益任務,若遲到恐影響40多名義工施工進度,希望撤銷吊扣牌照處分,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並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判決駁回其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於去年9月6日上午5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台11線97.15公里處時,被固定式測速照相設備拍下時速102公里,超過該路段60公里達42公里,屬於超速40公里以上違規。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吊扣車牌6個月,洪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洪男向法院表示,他是寶島行善義工團成員,當天需前往花蓮秀林鄉協助弱勢家庭興建新屋,因走錯路誤上台東省道台11線,擔心無法在上午7點前抵達,影響來自各地40多名義工的工作安排,因此在確認道路空曠、沒有車輛與行人後才加速行駛。
他認為自己是為了公益服務而超速,符合行政罰法所稱的緊急避難情形,且吊扣車牌半年將影響工作及參與公益活動能力,希望法院撤銷處分。
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所謂緊急避難必須是為避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遭受立即危害,不得不採取的行為。該案僅是趕赴公益施工現場,並非面臨緊急災難或危難狀況,與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難要件明顯不符。
法官認為,駕駛人即使出於善意或公益目的,也不能以此作為超速理由。尤其車速高達102公里,一旦發生突發狀況,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都將大幅增加,對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風險。
法院指出,趕赴施工是洪男個人主觀考量,客觀上仍有遵守速限的可能,且法律規定超速40公里以上必須吊扣牌照6個月,主管機關並無裁量空間,因此認定裁罰合法,駁回洪男訴訟,全案確定由洪男負擔300元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