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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隱私也要防暴力…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籲區分偷拍與安全管理設備

保障隱私也要防暴力…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籲區分偷拍與安全管理設備

醫美事件延燒,醫事司昨與醫界開會達到4點共識,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表示,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隱私保障與醫病信任,皆為醫療專業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醫療場所除須保障病患隱私與權益外,也應兼顧醫療人員執業安全與醫病雙方權益保障,透過明確規範與制度管理,建立安全、尊重與互信診療環境。

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理事長陳俊光表示,醫界普遍認為,醫療空間管理應建立更明確且合理原則,以兼顧病患隱私、醫療品質及醫病雙方安全。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昨指出4點共識,第一,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醫界與衛福部態度一致,對偷拍「零容忍」,包括偽裝成聲音設備、隱藏式攝影器材等,都屬違法行為,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及「個資法」,查獲後將直接送辦;第二,醫療院所公共空間基於公安需求,可設置固定式監視設備,但必須為正常監視器,且須於明顯處公告告知民眾。劉越萍表示,依「個資法」規定,公共場域錄影不需取得同意,但必須清楚揭示錄影事實。

第三,醫療場域中的「低度隱私空間」,例如會議室內的家族諮商室、一般診間、諮商室、眼科、牙科、耳鼻喉科等未涉及私密部位等門診空間,若要錄影,須事前告知病人錄影用途、資料存取與管理方式,並取得書面同意。

第四,「高度隱私空間」原則禁止錄影,包括手術室、內診空間、更衣室等;但有例外情形,若基於教學等特殊需求,也僅能拍攝局部區域並去識別化,並須事前告知病患並取得書面同意。

醫學會指出,近年醫療糾紛與醫療暴力事件頻傳,部分醫療院所於非隱私或公共區域設置固定式監視設備,主要目的在於保障病患安全、維護醫療秩序、處理突發事件及保留客觀證據,其本質與偷拍、散布或交易私密影像等惡性案件顯然不同,不宜以完全相同標準一概而論。

醫學會表示,社會真正應關注的重點,在於設備設置是否符合法規、安裝位置是否涉及隱私侵害、錄影目的是否具正當性,及相關影像是否遭非法外流、交換、販售或其他不當利用,而非將所有錄影設備一概汙名化。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任何涉及偷拍或侵害病患隱私行為,皆不應存在於醫療場域中;但社會亦應理性區分「非法侵害隱私」與「基於醫療安全管理需求所設置之設備」間的本質差異,避免因個案爭議而因噎廢食,全面否定醫療現場合理且必要安全管理措施。

醫學會也舉例,如牙醫診所於診療空間設置外顯式監視設備,並於現場清楚張貼錄影告示,視為默示同意知悉相關影像蒐集,此舉多數民眾普遍認為屬於維護醫療安全與診療秩序管理措施,並不會直接視為侵犯隱私,若要求每次就醫時皆須逐一簽署錄影同意書,實務上恐增加醫療院所行政執行困難,也容易造成民眾就醫流程不便。因此,社會對於不同醫療場域設備設置,仍應回歸實際用途、空間性質與管理方式進行理性討論。

醫學會進一步指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資料屬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具特定法定事由。醫療機構對病患隱私與個資保護責無旁貸,因此更應建立完善影像管理、保存、調閱及權限控管制度,避免個資外洩與不當使用風險。

醫學會表示,醫學美容診療過程涉及高度信任關係,民眾對於診療安全、隱私保護及醫療品質要求亦日益提高。醫療專業不僅是醫療技術與治療成果,更包含對病患隱私與醫療倫理完整尊重。依據「醫療法」第5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具備適當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另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所知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近期主管機關亦再次重申「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要求各醫療機構落實診療空間管理、隱私維護及資料保存管理等措施。醫療院所對病患隱私保護責無旁貸,但實務上,監視設備也常被作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的重要工具,例如醫療爭議舉證、突發事件處理、醫療爭議防範及醫療安全管理等。

醫學會表示,目前主管機關已針對醫療機構隱私維護、診療空間管理及影像設備規範等方向進行研議,未來學會也將持續配合主管機關政策與相關法規方向,參與醫療隱私治理及診療空間管理制度專業討論,透過明確制度與專業管理,建立更完善之醫療安全文化。

陳俊光說,醫病信任始終是醫療專業最重要的核心基礎,唯有建立兼具安全、尊重、專業與雙方權益保障的診療環境,才能持續深化民眾對醫療專業的信任,並促進整體醫療環境的健全與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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