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2年多前趁社區大樓少年獨自搭,利用其體型壯碩將少年擠至角落,將手伸入褲子內撫摸其下體,甚至將電梯按往頂樓,脫掉外褲口交得逞,一、二審均被判5年確定,少年及母親共求償1800萬元,台南地院判蕭及保全公司應各給付少年及母親64萬、21萬元。
少年、母親及辯護人主張,少年自2023年9月起遭蕭猥褻起,因隱忍未向他人透露,導致在生活學習行為與態度劇變,雖於同年12月間報案,惟受陰影仍無法除去,而有焦慮適應障礙,接受長期諮商治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因此,以每次遭猥褻受有相當50萬元精神損害(共10次)、性交受有相當500萬元精神損害(共1 次)計算,求償1000萬元。
此外,母親因兒子遭蕭性侵害,導致須耗費更多心力照顧輔導他受心裡痛苦,且情節重大,以少年每次遭猥褻受有相當40萬元精神損害(共10次)、性交受有相當400萬元精神損害(共1次)計算,求償800萬元。
保全公司主張,原告未就性侵害次數提出證明,同時,母親未發現少年行為異常而遭蕭性侵害與有過失。另蕭性侵行為是在社區電梯監視器螢幕死角處,通常人均難以發現,難認母親對少年有保護教養或有監督疏忽之處,而且公司已盡選任及監督注意義務。
案經檢方起訴,一審認蕭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10罪,各處9月,蕭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4 年,應執行5年,檢方不服上訴,經二審駁回,去年1月確定。蕭就本件刑事判決認定罪刑不爭執,但他表示,無資力可負擔原告請求賠償金額。
台南地院認為,依少年醫療證據,認少年因本件性侵所受心理創傷而影響生活與學習最嚴重期間,應自2023年9月至2025年12月間約28個月,考量該段期間為重要求學成長階段,少年因蕭性侵行為錯失原本應有正常學習成長經歷,可認少年所受損害甚鉅。
因此,斟酌蕭當時擔任保全所得、少年家庭經濟狀況及接受醫療與心理諮商狀況等,參考最低生活費用、最低薪資標準,認以每月2萬5000元計算16個月,每月1萬5000元計算12個月,每月5000元計算12個月,總和共64萬元,為精神慰撫金。另母親部分以少年受賠償額約1/3 即21萬元為適當。
台南地院指出,蕭現在監執行,依其經濟能力與應賠償金額,客觀上可認少年有不能受損害賠償可能,因而聲請依法令保全公司為賠償,應認有理由。公司為保全業,雖少年非本件保全契約當事人,惟參照保全業法立法意旨,就本件蕭依民法衡平責任所應負擔額度,應認同於蕭全部賠償金額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