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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不及倒…男騎車揮球棒敲垃圾車 審理無故不到態度欠佳判刑8月

來不及倒…男騎車揮球棒敲垃圾車 審理無故不到態度欠佳判刑8月

李姓男子去年3月24日晚間8時在永康區永福街與永大路口,因來不及倒垃圾,氣得返家持球棒、騎機車一路追趕,以球棒敲打阻擋離去,且作勢揮打清潔隊員。嚴正譴責暴力並支持隊員提告,法官認定他判刑8月。

檢方起訴,李當晚在永康區永福街與永大路2段巷口,竟因不滿垃圾車未停等他丟擲垃圾,返家拿取球棒並騎乘機車追趕,後持球棒敲打垃圾車車身,阻擋垃圾車離去,且作勢揮打清潔隊員,致對方心生畏懼,危害其生命及身體安全,並造成垃圾車無法正常行駛,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清潔隊員執行清運垃圾公務。

李於偵訊,以及地院訊問暨審理程序中均坦白承認,與清潔隊員於警詢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及永康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球棒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認為李所為,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李雖有持球棒追趕垃圾車、敲打垃圾車以及阻擋垃圾車離去、作勢揮打告訴人等不同舉動,主觀上是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地點接續施行,應視為接續行為。因此,從一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

台南地院審酌,李因不滿垃圾車未停等,竟於公共場所持球棒為恐嚇行為,不但影響公務的執行,也致清潔隊員心生畏懼。李犯後坦認犯行,惟迄未能取得對方宥恕,且偵查及審理期日多度無故不到,無端延宕司法程序的進行,犯後態度不佳,法官認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8月,可上訴。

台南地院指出,李男因不滿垃圾車未停等,竟於公共場所持球棒為恐嚇行為,不但影響公務的執行,也致清潔隊員心生畏懼,法官認他意圖供行使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判8月。圖/讀者提供
台南地院指出,李男因不滿垃圾車未停等,竟於公共場所持球棒為恐嚇行為,不但影響公務的執行,也致清潔隊員心生畏懼,法官認他意圖供行使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判8月。圖/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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