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因涉及三寶超貸等案,2017年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除董事職務,他提訴願後行政院撤銷處分,金管會2019年再度作成解除董事職務處分,何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何敗訴,可上訴。
何壽川2005年間至2017年6月19日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而金管會專案檢查發現,永豐金控旗下公司及銀行挪用資金、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件,認為何壽川長期未有效督導永豐金控建立守法性文化,且未落實督導永豐金控建立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利益相關案件未如實揭露、申報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時也未主動迴避,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嚴重減損集團內部控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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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考量永豐金控有相關缺失,須待一定時間觀察改善,認有必要限制何壽川於相當期間內再擔任永豐金負責人,防止再次以地位妨礙公司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2017年解除何的董事職務,並於5年內不得再於金融業任職。
何壽川提訴願後,行政院撤銷處分,金管會於2019年間再度處分自2017年6月19日解除何的永豐金控董事職務,何不服,循序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指出,何壽川刑事部分,一審依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8年6月徒刑,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而金控法及授權子法等金融監理法制,已將實質利害關係人及交易納入必須監管的範疇,而金管會認為永豐金控集團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何壽川未如實揭露、申報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時未主動迴避,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確實有據。
北高行認為,金管會處分已經詳細說明解職處分的考量因素,沒有裁量恣意或逾越等違法之處,又衡量何壽川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十餘年,期間集團發生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未建檔或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等缺失,並非單一事件,其中更有多起涉及何壽川妻子、親戚等,案件並非出於偶然,認為解職處分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何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