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女子去年8月在市警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拿取欲吸食時,警員認為已違反菸害防制法「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規定,警員欲為調查時,楊女拒不配合,還啃咬警員右前臂,並發生拉扯致警員手臂擦挫傷。法官日前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楊女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楊女去年8月17日0時許,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拿取電子菸欲吸食,警員認為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之規定,制止要調查時楊女拒不配合。
判決說,同日0時6分許,楊女涉嫌啃咬警員右前臂並發生拉扯,導致警員右前臂挫擦傷4×3公分、左前臂挫傷2×1公分,被控以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執行公務。
法官審理指出,楊女被警告知不得持有電子菸,仍無視公權力執行拒不配合,因情緒激動啃咬警員造成受傷,確有不該。但考量她的行為是違反行政法規,對菸害防制法不了解所致,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理解自己行為之不當,判處楊女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法官表示,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主管機關辦理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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