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飲用高粱酒後,隔天清晨就開車上路,在停等紅燈時遭後車追撞,後車駕駛受傷;林值超標,警方依肇事致人受傷舉發,交通局裁罰吊扣4年,他提告喊冤自己完全靜止不動,是後車沒有煞車撞上來,酒駕並非肇事原因,法院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去年4月23日清晨5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西港區中山路與忠孝街,在停等紅燈時遭後方車輛追撞,導致他的車再往前撞到前方車輛;警方到場實施酒測,發現林的酒測值達每公升0.32毫克,依「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舉發。
台南市交通局去年8月裁處林吊扣駕駛執照4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林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 ,他是在完全靜止狀態下遭後方車輛無煞車撞擊,酒駕並非導致車禍發生原因,後方車主經送醫檢查後並無大礙,檢方已處分緩起訴,懇請減緩吊扣駕照年限。
交通局表示,林在前一晚於住家內飲用高粱酒後,隔日清晨4時許便開車外出,並在停等紅燈時遭到追撞,後車車主受傷;警方舉發並無違誤,交通局依法裁罰乃特定法律效果的羈束處分,並無裁量權限。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式以「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為裁罰要件,意即駕駛人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因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為前提;經勘驗路口監視器影片,可見林的車輛於路口停等,停等時與後方車輛有相當距離。
法院指出,再勘驗林姓男子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確實是後車撞到林的車輛,並非林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肇事致人受傷,亦未見林的車輛有行車不穩或影響後車行車駕駛行為,故肇事原因與林飲酒後駕車行為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顯非無疑。
法院審酌,林雖酒後駕車,但是遭後車撞擊,駕駛人受傷難謂是林酒後駕車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並致人受傷;交通局原處分尚有違誤,林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至於林是否應認定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未肇事)另外裁罰,應由交通局調查並為適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