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沒有律師證書,卻接下曾姓、簡姓、蘇姓男子的的訴訟案件,不僅要求要現場模擬、盡快起訴,還要求法院說明訴訟程序,請法院以他呈上的答辯狀為主,當事人說法不是重點;地檢署查出李根本不是律師卻辦理訴訟事件,依違反律師法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李姓男子沒有律師證書,卻受理訴訟案件,接下曾姓男子(告訴人)在台南地檢署的過失傷害案後,分別於去年3月25日、5月28日、6月12日、6月23日撰寫刑事狀、陳報狀,要求檢方到事故現場模擬,釐清各自肇責;甚至質疑已經可起訴,為何不起訴?影響效率。
李在去年8月14日又接下簡姓男子(被告)在台南地院的過失傷害案,撰寫陳述意見狀,要求法院說明後續程序,作為依據;今年1月13日則接下蘇姓男子(被告)在台南地院的車禍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撰寫答辯狀,表示被告的說法以答辯狀為主,開庭時的其他說法,不是重點。
李均在台南市安南區本原街1段195巷的住處撰寫相關書狀,並與曾、簡、蘇等人約定3千元至5千元酬勞,其中曾已交付8千元,簡、蘇二人則尚未付款,台南地檢署便已收到告發,李涉嫌違反律師法;案經檢察官簽分偵辦,李承認撰寫書狀,並有要求對方意思一下。
檢方蒐證查到,李跟人聊天時曾稱「協助車禍訴訟.給3、5千元紅包當協助費,車馬費,書狀費,人之常情啊,這樣過分嗎」,對方當下提醒他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可見李明知其行為已違反律師法。
李在跟警方談話時也稱「人家花個小錢來請我協助他,我是依照訴訟代理人的第2條第5項,來協助他人,因為他們沒有什麼錢,然後來協助他們打官司」;曾姓男子到案證稱全權委託李處理車禍理賠事宜,還交付8千元,簡、蘇姓男子也說明李撰寫書狀經過。
檢察官指出,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乃在防止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破壞司法公平與當事人權益,防止非律師不法執行律師職務牟利或從事詐騙活動、破壞司法威信;認定李的行為均已觸犯本罪,其中曾姓男子部分為持續實行複次行為,應僅成立一罪。
檢方表示,李為曾姓、簡姓、蘇姓男子三人撰寫書狀,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法院分論併罰。據了解,李姓男子曾在2008年間,因父親車禍,他研究車禍案件訴訟進行,幫父親找資料、寫書狀,並以訴訟代理人的身分出庭,之後竟認為可協助其他車禍當事人,承接訴訟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