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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酒測超標辯喝四神湯挨罰還連累車主 法官撤車主吊牌處分

他酒測超標辯喝四神湯挨罰還連累車主 法官撤車主吊牌處分

劉姓男子去年8月4日駕駛陳姓女子名下的轎車停在台2己線北向1.2公里避車彎處時,為警攔查,經超標,被罰3萬元且吊扣駕照24個月,陳女汽車牌照也被吊扣24個月,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辯車輛靜止休息時食用含四神湯,不為法官所接受,但陳女非者,法官撤銷吊牌處分。

劉表示,被警察盤查要求下車酒測當時,早已將車輛引擎關閉並熄火,靜止停在避車彎臨停區內超過40分鐘。他說,因車內發霉,身體有霉菌感染,酒測前曾朝身體及臉部噴酒精,口罩、超長鬍子與嘴唇全部都被酒精沾濕未乾,影響酒測值。同時,他在車輛靜止休息期間,食用含酒精四神湯,導致酒測值輕微超標反應。

台北市區監理所說,經檢視採證影像,劉坐在駕駛座上,員警盤查過程詢問他飲酒時間並給予瓶裝水漱口後,檢測酒精呼氣值為每公升0.18毫克,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監理所表示,該車雖處於熄火狀態,但該地點為封閉道路,且車內劉1人坐在駕駛座上,無其他人且必須有駕駛行為才能到達該處,因而研判劉有駕駛車輛行為。至於酒測器是檢測口腔內酒精數值,劉縱有使用酒精消毒是影響外部環境,兩者並無關聯。

台南市交通局指出,因汽車所有人善盡管理人責任義務,倘陳女將車輛任意交由劉使用,而未能確實擔保、督促汽車使用者具備法定駕駛資格、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處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劉對員警盤查過程,一再爭執有用酒精噴灑車內、身體、臉部,口罩、嘴唇均濕透外,並未提出他是在熄火後才飲酒或食用含酒精性食物相關證據,且當庭陳稱:吃四神湯時沒有感覺酒味。縱有他所述食用四神湯,也難認會因此檢測出超標酒精濃度數值,且在車內也未發現有四神湯碗筷、塑膠袋。

此外,縱使劉曾使用酒精噴灑車內或身體、臉部,但酒精為揮發性液體,短時間即可揮發,且他自陳:沒有打開嘴巴往口腔內部噴酒精,則經用水漱口後,應已無影響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數值之虞。

法官認為,劉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駕駛人,理應知悉酒後不得駕車上路交通法規,卻於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下仍駕車上路,主觀上自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應予裁罰。

另陳女為車輛所有人,並非酒駕行為人,依最高行法院判決統一法律見解,陳女既未酒駕,即非道交條例中所處罰對象。陳女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

酒測器。圖/本報資料照
酒測器。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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