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邀請女性友人到家中聚會,對方因張的陳姓也在場,不疑有他,三人相談甚歡,女子還留宿與二人同睡聊天;張竟趁女友睡著,摸到女性友人身旁,環抱親吻臉頰,企圖撫胸再將腳跨至其身上擁抱入睡。地院將張依強制罪判刑6月、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張姓男子與陳姓女友去年5月16日邀約女性友人至張位於台南市新市區的住處聚會,女子欣然前往;晚間因夜深女性友人留宿在張的住處,張、陳女與女性友人3人一起同睡聊天,陳女睡在中間,但張見女友睡著後,竟悄悄躺至女性友人旁邊。
張不顧女性友人抗拒,一手抱她,一手環抱其腰部,詢問她罩杯大小,伸手就要撫摸她胸部;女子不斷抵擋,張再側身親吻她臉頰2至3次,再將腳跨至她身上,使其無法掙脫後,擁抱女子入睡。女子身心受創,不堪受辱,傳訊向王姓友人哭訴,王請她報警提告。
檢方偵訊時,張承認犯行,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張自白犯罪,合議庭評議認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考量張承認犯行,與被害人於偵查中已成立調解,並已給付調解金額完畢,女子同意給張機會,堪認張已有悔意,盡力彌補女子所受損害。
法院審酌,張為滿足個人私慾,竟利用被害人對與其熟識而無戒心情況下,違反其意願強制猥褻,侵害女子性自主權,足見張欠缺對他人性自主權尊重,導致女子因而受到心理創傷;考量他並無前科,犯後已獲得女子寬宥,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月、宣告緩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