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彭姓男子在去年間在網路平台推特(後改名為X),張貼裸露自己下體的影片、相片,警方獲報後將他依散布猥褻物品罪送辦,不過彭辯稱,推特平台上傳涉案影片、相片,有設定為「敏感內容」,單純裸露下體,不足以刺激、引發性欲,一審不採信,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二審則認定,彭有做好適當保護措施,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彭姓男子在去年5月1日至6日,陸續將自己穿著內褲勃起下體的影片、相片,以及裸露下體的特寫影像畫面,上傳到網路平台推特(後改名為X),警方發現後將彭依散布猥褻物品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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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審理時,彭否認涉案,辯稱,上傳涉案影像時,有做阻隔措施,將內容設定成「敏感性內容」,用戶需要按同意才能觀覽,主頁也有加上相關警語,照片也都有馬賽克,一開始看不到,要點開警示的標語才能看的到,另外裸露陰莖,也不會構成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
苗栗地院認為,彭過去已有將裸露影像發布到網路上,獲檢方緩起訴的紀錄,此次再犯案已非首案,另外涉案內容是彭裸露下體的畫面,僅稍微模糊或使用馬賽克,但仍可明顯見得性徵,內容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屬於猥褻影像,而且推特上的「敏感內容」標示,不足以讓使用者辨別該內容是否為猥褻內容而加以避開,不認為具有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認定違法,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雖然涉案影像部分是猥褻影像,不過彭已將內容設為敏感內容,隱藏推文內容,其他用戶進去該帳號時,已可預見其帳號內容,含有裸露敏感內容,如不欲觀看含有敏感內容者,即可選擇離開,不會在毫無預警情況下,看到令人羞恥或厭惡感的猥褻影片,只有選擇繼續觀看彭帳號的推文者,才會看到上開猥褻影片。
另外,彭已將猥褻影片打上馬賽克,讓畫面模糊,其所為應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所要求的「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認為已屬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判無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