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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放煙火「慶祝」 恐嚇改判無罪

他放煙火「慶祝」 恐嚇改判無罪


李男在許展維服務處惡意放鞭炮,檢方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獲准,最終判決無罪。圖/讀者提供
李男在許展維服務處惡意放鞭炮,檢方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獲准,最終判決無罪。圖/讀者提供

民進黨籍屏東縣議員許展維去年被控涉貪,退出立委選舉,李姓男子涉於臉書留言「你死了屏東才能進步」,還衝到服務處放煙火「慶祝」;一審依恐嚇罪判李二月徒刑,但高雄高分院認為李並未具體稱要傷害許展維,逆轉判無罪確定。

李男當時曾被檢方聲押獲准,未來可申請刑事補償金。法界認為,二審法官應是從李拍攝影片,認為李放煙火僅是慶祝,且無具體恫稱有傷害許展維意思,加上煙火對空非對人,才採較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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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展維是三連霸縣議員,去年獲民進黨提名參選屏南選區立委,因捲入政府採購法案件,檢方以廿萬元交保,去年七月卅一日宣布退出立委選舉。

許退選當晚,李姓男子在許的臉書退選貼文留言稱「你死了屏東才能進步」、「去死吧」,當晚購買煙火前往許展維服務處點放,再貼文稱「剛剛慶祝偽善者揭露面紗,在門口放了煙火!明天有人要一起參與更大的煙活(火)活動嗎?」

警方逮捕李男,檢方認定構成恐嚇,向法院聲押獲准,一審法官認為李「你死了屏東才能進步」、「去死吧」留言及放煙火等行為,構成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從重罪論處判二月徒刑。

李男上訴,主張他認為許展維是貪官汙吏,擔任民意代表做不好,才去服務處說那些話,他只是單純發洩情緒,並沒有要恐嚇。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許身為民意代表,應更有包容肚量,不能輕率動用刑罰禁止批評或負面評價之言論表達自由,且李應是對民代不滿,抒發情緒,也不構成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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