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林姓男子在228和平紀念日開車到市南化區龍湖寺,持BB彈玩具槍對著獼猴群連續射擊,有獼猴右眼被他射傷,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林辯稱是因獼猴侵入老家土地、建物,他為驅離才射擊,法院認定現場根本不是林家土地,裁罰3千元。可抗告。
據了解,龍湖寺停車場位於南化區的烏山生態區,不少民眾假日會前往烏山踏青、健行、參拜廟宇,當地也以獼猴生態著稱;台南市觀旅局網站介紹,獼猴區是到南化烏山喝咖啡散步踏青時一定要造訪的地方,區域內有上百隻,當地還有白鼻心、松鼠、野兔等小。
裁定書指出,林姓男子今年2月28日上午11時許,開車前往台南市南化區南176-1線5.5公里處的龍湖寺停車場,手持玩具槍朝車窗外獼猴群射擊,路人目擊拍照上傳在臉書社團「玉井大小事」;轄區玉井警分局獲報,主動偵辦,將林傳喚到案,依違反社維法移送。
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指出,林姓男子辯稱,是因獼猴群侵入老家土地、建物,他為驅離才持玩具槍射擊獼猴,射擊前有先查看附近有人;法院認為,龍湖寺停車場並非林家土地,即使是林的土地,亦非林攜帶玩具槍的正當理由,所辯不足採信。
法院表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林於228和平紀念日在寺廟停車場可能較平常有更多人、車行經之際,持玩具槍朝獼猴射擊,恐有因濫用或誤用對其所處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之虞。
法院審酌,林的射擊行為已使看見的路人感到不安,進而拍照投稿於臉書社團示警,足認行為已足影響社會安寧而危害安全;其造成對社會潛在危害,及行為手段、行為後態度等,裁罰3千元,扣案玩具槍1把、彈匣1個、入彈器1個、BB彈1包,均沒入。
據指出,林當天持BB彈玩具槍連續開槍的行徑引起猴群躁動,獼猴四散奔逃時,險些波及前往宮廟參拜的信眾;烏山獼猴保育區臉書粉絲專頁則拍下影片指出,有獼猴右眼被擊中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