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姓男子去年3月底非法持有遊隼活體1隻,並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在寵物店外,做為吸引招攬客戶用,保七總隊第七大隊據報後會同台南市府農業局稽查,查扣遊隼活體1隻,葉辯稱不詳人士帶來的,辯稱不在場,卻與手機基地台顯示不符,法官認他違反動保法判刑6月。
保七總隊第七大隊據報,去年3月29日下午4時許會同農業局人員前往該店稽查,扣得遊隼活體1隻,經拍照送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鑑定為第二級珍貴稀有遊隼。
葉認有收留遊隼,但否認公開展示。他辯稱,去年3月28日下午不詳人士持來,他當時不在店內,是店看管的少年電話通知,他沒有接到電話。他說,當晚11時回店,少年已回去,不詳人士未留電話及姓名,無從聯繫,隔天警方即來稽查。
少年表示,當天下午去店裡,有不詳人士持來遊隼,當時不在店內,他在店看管。他初稱以電話通知老闆2次對方均未接,第二次詢問改稱老闆接聽電話後說好,對方未留姓名電話。少年初稱晚上10-11時老闆回來,他告知對方,第二次詢問稱他於晚上9時即回家,當時老闆還沒有回來。
檢警調閱葉手機網路歷程基地台顯示,他28日下午2時47分以後至晚間8時04分均在店內(基地之後中斷外出,至晚間10時19分再回店裡。翌日凌晨4時以後均在店內,持續有使用手機上網。下午1時52分離開店,至4時警方稽查後回店。
另少年則於28日下午4時到店裡,一直待到翌日上午8時45分,才離開店返家。10時40分再回店內,一直待到下午4時警方稽查,晚間8時18分以後才離開店。
檢方認為,葉與少年陳述不一致,包括下午有無接通電話及晚上2人是否有碰面,且與2人手機顯示所在位置,在店與葉所稱回來的時間均不同,顯示葉與少年串供,所辯不可採信。
台南地院審酌,葉無視國家保育野生動物及維護生物多樣性規範,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即本案遊隼並騷擾之,欠缺保育觀念,所為並不可取。惟念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騷擾及非法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僅遊隼1隻,數量不多,犯罪所生危害較輕。法官認他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