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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委外除草誤砍木玫瑰 花藝公司怒求償國賠卻敗訴

交通部委外除草誤砍木玫瑰 花藝公司怒求償國賠卻敗訴

一家花藝公司指控公路局南區養護分局委外進行道路綠美化作業時,承包商工人竟將其種植在路旁的4株「木玫瑰」當成雜草一併剷除,憤而提告要求國賠46萬餘元,不過法官認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且原告無法舉證植栽確為包商所毀,判決花藝公司敗訴。

判決書指出,花藝公司主張,南區養工分局在2025年間將多條省道的綠美化維護工作發包給綠化景觀公司,同年5月28日,景觀公司陳姓領班在高雄市某路段進行雜草清除作業時,將花藝公司種植在土地旁的4株「木玫瑰」剷除。

花藝公司估算,4株木玫瑰價值約2萬元,加上過去3年半來,每天花費2小時照顧的薪資成本共44萬3520元,總計向南區養工分局、景觀公司及陳姓員工求償46萬3520元。

南區養工分局抗辯表示,道路花草修剪僅是將勞務以承攬契約發包給民間施作,並非行使公權力,且局方從未指示包商去清除路權範圍外的民眾私有植栽。

法官審理後認同南區養工分局主張,指出行政機關以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進行一般常見的園藝維護,並未授與公權力,包商與員工並非公權力受託人,自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此外合約已明訂工作範圍為行道樹修剪與邊溝雜草清除等,一般人皆知不得任意破壞有主物,養工分局的定作與指示並無過失,無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包商與員工的侵權責任,法官勘驗證據後發現,花藝公司提供的現場照片雖能看出植栽遭割除,但無法證明是何時、何人、以何種方式所為,且花藝公司負責人遲至事發兩周後才向警方報案,僅為單方指述,現場沒有監視器。

法官認為,花藝公司無法排除植栽是在工程以外時間遭他人破壞並事後拍照的情境,因花藝公司無法證實損害確為包商所致,最終駁回其全部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橋頭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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