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立大學劉姓學生因不滿兩門學科成績被評定不及格,且認為校方處理申訴程序涉有行政怠惰,導致其精神受創,向校方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20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審結,法官認為成績評量屬於專業判斷餘地,且校方處理申訴程序並無違失,駁回劉生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劉生主張,他在113學年度第2學期修習「特殊教育班及實務」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二科時,雖合法請假卻遭任課教師納入出席扣分,並與缺席淘汰門檻疊加,構成「一事兩罰」。劉生認為,教師拒絕提供替代作業,並任由具備偏見的同儕評分占據高分比,導致其成績不及格,此舉已構成校園霸凌。
此外,劉生控訴校方受理申訴後,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評議,反而以「非屬霸凌」為由擱置調查,行政怠惰使其陷入毀滅性痛苦,故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國賠判決書全文,刊登校方網站顯著位置。
校方表示,接獲檢舉後,隨即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開會,並於法定20個工作日內決議不受理。校方強調,教師成績評量屬於學術評量權的行使,且劉男所指控的事項,經審查後認定與霸凌之故意性構成要件不符,整體程序均合法完備,並已告知劉男相關救濟途徑,並無行政吃案或包庇情事。
法院判決指出,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法官認為,學生成績評定屬於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涉及高度專業性,除非有顯著的裁量瑕疵、違背法律程序或違反比例原則,否則司法應予以尊重。經查,校方針對霸凌檢舉已進行專業審查,認定教師成績評量與霸凌範疇不符,程序上並無任何違失或裁量濫用。
此外,判決書提到,劉生雖然主張遭受極大精神痛苦,但未能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或相關心理評估報告,難以證明其心理壓力與校方的審議決策間具備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法官最後認定,無法證明校方人員有侵權故意或行政疏失,故原告請求賠償與登報要求為無理由,判決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