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搭乘列車在停靠基隆七堵火車站時,因覺得內悶熱,離開列車到第一月台透氣,台鐵七堵所黃姓警員上前勸導不應擅自離開車廂,雙方發生齟齬,黃姓警員提告王男辱罵「白痴」,求償3萬元。認為,言詞雖鄙俗不堪,但互有齟齬,並非無端惡意當眾羞辱,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駁回損害賠償請求。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姓警員主張,王男前年4月20日晚間8時45分許,因不滿他勸導其不得於火車停靠車站時,擅自離開車廂,在台鐵七堵車站第1月台,朝他辱罵「白癡」等語2次,足以貶損他的社會名譽及人格,依侵權行為損害求償3萬元。
判決書說,法官根據員警提供現場密錄器影像,詳細了解前後全文內容,當時王男說「我站在這裡透氣沒怎樣,他就…白癡過來問我,他這個、那個等那個直達車通過嘛,然後我出來透一下氣,裡面太悶,他就過來問我,他媽他有病,台鐵局、台鐵公司吸引一堆白癡喔」、「我現在要坐車回家,幹嘛白癡」等語。
法官說,案發當時王男因受黃警值勤時勸導上下車一事互有齟齬,現場氛圍劍拔弩張,難期待王男對黃警溫言以對,所言雖屬鄙俗不堪而令黃警主觀上感到不悅,但並非無端刻意無來由辱罵或惡意當眾羞辱原告。
法官解釋,所謂名譽是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的評價,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循一般社會觀念,考量行為人言論,是否逾越當代社會生活中合理範圍內。
法官表示,王男是在衝突過程中,因情緒衝動以致短暫口出惡言,以表達一時的不滿情緒,屬一時情緒發洩及於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非反覆、持續出現恣意謾罵,難認王男在侮辱黃警人格,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因此駁回損害賠償3萬元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