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後勤單位張姓中校科長,去年8月某天下班到桃園中壢市區逛全聯福利中心,見店內有正妹,走到她的身旁,佯裝購物蹲下挑東西,卻將手機由下往上正妹的裙底,遭女子察覺報警活捉;進行簡易宣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犯案手機沒收。
犯罪事實指出,2025年8月7日晚間7時18分,年約46歲張男下班後,前往全聯中壢中山店閒逛,見店內有名穿短裙的正妹站在貨架前挑選商品,竟心生歹念,假借看中正妹附近的商品,於是蹲在她的身旁,但他沒看商品,而是拿出M32手機開始錄影,採取低角度由下往上偷拍美女的裙底風光。
由於張男蹲太久且一動也不動,正妹察覺有異以眼角餘光查看,驚見自己疑似遭偷拍,當場嚇得報警求助,中壢警方據報趕抵現場,當場人贓俱獲,查扣張的Samsung Galaxy M32,隨即進行數位採證,發現手機內存有相關影像預覽圖,同時結合賣場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確認張男偷拍送辦。
檢警偵查時,張男坦承犯行並表示「從沒偷拍過,所以想試試」。檢察官審酌相關物證,認定犯嫌明確,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看完檢警調查卷證認為,被告張男為滿足私慾,嚴重侵害素不相識被害女子隱私,造成女方受有相當驚嚇與創傷,行為誠屬不該;雖然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並有意調解,但因被害人未到庭調解以致無法賠償,顯見已面對自己的過失,並努力修復帶來的損害。
法官考量,張男偷拍的手機犯案工具,儘管被告當下表示,偷拍影片已經刪除,也經員警檢查扣案手機內容確認無訛,由於現今科技技術,電子訊號儲存方式有很多種,就算從手機相簿刪除,很可能攝錄當下已同步備份於雲端硬碟,甚至可自手機復原已刪除影像,考量電子影像易備份或存在雲端,為防制影像外流保護被害人,依法免詢問犯嫌同意與否,扣案手機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