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騎車被市警永康分局員警攔下開單,騎走後又折返怒嗆「你們他媽的無法無天」,警方當場將李壓制,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認為,李稱不小心講出口頭禪,其行為沒有對員警後續職務執行造成妨害,並無有礙於國家權力行使,裁定不罰。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李姓男子今年3月6日傍晚5時許,因不滿永康警分局員警在中山南路與中山南路195巷口將他攔下,舉發交通違規,竟在騎車離去後,又折返對開單的黃姓員警口出「他媽的」;分局將李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裁處。
法院指出,該法條規範目的,是保障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藉以維護法治國效能,並非保障公務員個人利益;因此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言詞行動相加即構成本條款妨害公務行為,其有礙於國家權力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
法院表示,李姓男子承認口出「他媽的」,但只是一時口快,不小心將口頭禪講出來;經勘驗密錄器錄影對話譯文,李說「你們他媽的無法無天」,黃姓員警回「你講什麼,你再講1次」,李「無法無天」,黃「你再講1次你前面講的3個字」、「不敢講是不是」。
李再稱「無法無天」,黃「你就不敢講嘛,有本事就講出來」,李「怎麼樣,有本事就報你是哪1間派出所」,黃「我就復興派出所的」,李「我這就到,你們等著瞧」,黃「你剛說什麼,你剛剛是不是說他媽的」,李「誰講他媽的」;兩人對話1分33秒後,李即遭警方壓制。
法院認為,依據李的供述及兩人對話內容,難認李主觀上有妨礙國家公務員公權力行使故意,客觀上亦不致對員警後續職務執行造成妨害,並無有礙於國家權力行使而妨害國家法益情形;本案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處罰行為有間,自不得以該規定相繩。
法院審酌,永康分局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法院調查,自難逕認李姓男子有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所指違序行為,裁定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