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腰椎疾病向林口長庚醫院求診並接受,術後自認有永久性後遺症且用藥過量,憤而向執刀名醫張承能及醫院連帶求償147萬餘元,桃園地院民事庭審理後,根據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醫療過程符合常規,陳男所求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陳男主張,2021年9月26日至10月2日間,他因脊椎問題陸續造成下背痛、雙腿麻痛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就醫,由腦神經外科權威名醫張承能進行神經外科脊椎手術;陳男指控,術前張醫師未詳盡告知可能產生永久性後遺症,術後明知他不適又施打過量類固醇,導致頭痛、嘔吐,且事先沒檢查出脊椎另有斷裂,讓他必須再次動手術,認為醫師和醫院涉及醫療疏失,請求連帶賠償醫療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共147萬4693元。
張承能醫師及林口長庚醫院則辯稱,術前已進行完整檢查與評估,並向家屬及說明,根據醫審會鑑定報告,手術已達到改善患者原有的下背痛與腿部麻痛等目的,相關用藥與手術器材的選擇均在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內,並無違法或疏失之處。
民事庭審理期間,已函詢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結果指出,針對患者第四、五腰椎滑脫施行的減壓及固定融合手術,醫師處置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術前檢查未發現「腰椎椎弓解離症(脊椎的「疲勞性骨折」)」,此症狀是數月後因頸椎椎間盤突出至三軍總醫院才發現的新病症,難認執刀醫師有漏診疏失;術後使用類固醇劑量符合仿單與常規,患者雖有打嗝等不適,但他就醫時間距停藥已逾80小時,難以證明不適與藥物有關。
法官認為,醫療行為本具風險,法律重點在於醫師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或注意義務,而非單純以結果判斷;本案原告陳男無法舉證醫師有過失,也無法證明損害與醫療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認定,醫師未構成侵權行為,醫院也無須負僱用人責任,駁回原告陳男求償及假執行聲請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