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疑不滿陳姓對她與前夫的刑事案件判決,竟以紅包袋裝「假金條」,寫上「內有鉅款」,再寄到法官私人住家,由法官吳姓妻子收到,吳妻害怕報警;台南地院審理時,蔡女矢口否認犯行稱信件根本不是她寄的,仍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4月。可上訴。
據了解,蔡姓女醫師與擔任副院長醫師的郭姓前夫離婚後有多起訴訟,曾任台南地院庭長、目前是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陳姓法官審理過兩人案件,並由他判決確定;蔡女雖然正式製作筆錄時均否認犯行,但曾向專案人員表達司法遇到有權勢的人就判無罪,她十分不滿。
判決書指出,蔡姓女醫師與郭姓前夫的刑事案件,由陳姓法官判決確定後,蔡女竟以不詳方式取得法官私人台南市安平區住家地址,並準備內裝有「假金條」(塑膠材質)1塊的紅包袋,紅包袋外觀印刷「內有鉅款」字樣,裝入白色信封袋內。
蔡女在信封外以剪貼紙條方式,於收件人地址欄及收件人欄位處,分別黏貼法官地址以及「陳XX 法官收」, 未署名並張貼郵票,以郵寄方式在2022年2月15日中午12時許將信件寄到法官家中;陳的吳姓妻子下班返家收信,感覺安全遭受威脅,通報警方。
台南市刑警大隊循線查出蔡女涉案,2023年7月20日前往住處搜索,起出印有「黃金萬兩」字樣假金條3個,與寄給法官的假金條外觀,包括字樣、顏色、形狀等幾近相同;警方採集蔡女指紋及唾液,與寄給法官信件上郵票的生物跡證微物比對,確認DNA型別相符。
合議庭審理時,蔡女否認犯行,辯稱信件不是她寄的,陳姓法官收受信件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假金條文具店都有賣,與她無關;警方採集指紋及唾液未經她同意,強制採證是違法取證,且警方採集樣本後存放長達26日始送檢測,恐已汙染或變質,鑑定結果失真,證物也可能遭移花接木。
合議庭認定,警方持檢察官鑑定許可書採集蔡女指紋及唾液,不需要經過蔡女同意,若樣本汙染應導致無法檢測,而非使DNA型別重組質變成另一人DNA序列;依據警方查獲的假金條款式,以及郵票檢出的9組DNA型別,綜合客觀事證,認定信件為蔡女所寄。
合議庭認為,蔡女明知陳姓法官為承辦其案件法官,且居住地址攸關住居安寧,涉及私人生活領域而具高度隱私性,卻寄送裝有假金條信件至法官個人居所地址;行為除有暗諷法官收受賄賂、涉嫌貪瀆外,更是以實際行動對法官及其家屬傳達「我知道你家住哪」訊息。
合議庭審酌,蔡女行為對法官及其家屬施加極大精神壓力,嚴重破壞住居安寧人格法益,具有損害陳姓法官人格利益主觀意圖,所為亦足生損害;兼衡其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身分等,依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