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因前夫涉入健身房對少年性騷擾案,懷疑自己17年都不了解枕邊人,認為前夫長期隱瞞性取向,即使離婚後仍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認為,前妻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前夫隱瞞性取向或侵害配偶權,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兩人於2007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2026年1月調解離婚。前妻主張,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2024年2月於嘉義市某健身房淋浴間,涉嫌對一名少年性騷擾,雖最後與對方和解、獲不起訴,但她因這起案件才得知長年欺瞞性取向,婚姻信任因此崩解,加上後續又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甚至取得保護令,讓她身心受創,依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提告求償50萬元。
前夫則主張,性騷擾案因告訴人撤告而不起訴,依無罪推定原則,不能據此認定他有犯罪,更不能推論其性取向;前妻也沒有提出任何醫學鑑定或其他證據證明他隱瞞性取向,保護令內容也僅涉及夫妻衝突,與性取向無關,因此否認侵害配偶權。
法院審理,民法保障配偶權,若婚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涉及情愛或性意涵的行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情節重大時,才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本案前妻並非主張丈夫與第三人發展婚外情,而是以性騷擾事件及隱瞞性取向作為求償依據,因此仍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相關事實。
法院調查,告訴男子指稱前夫進入淋浴間後,以手碰觸其身體;但前夫否認性騷擾,表示僅徵得對方同意測試肌肉。法官認為,除告訴人的單一指述外,缺乏其他佐證證據,加上案件因撤告不起訴,前妻也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丈夫性騷擾或刻意隱瞞性取向,駁回50萬元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