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吳姓男子多年前花40萬元,向一名身分不詳男子,購買一把制式衝鋒槍,去年6月寄放許姓好友家遭查獲。許男坦承「槍是吳男拿來寄放的」,配合警方供出來源,吳男辯稱僅是暫放,一審依槍砲罪,判吳男5年2月、許男1年9月,皆併科罰金15萬,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吳男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槍彈,在2010年間在彰化縣彰化市永樂街,向綽號「阿嘉」的男子,以40萬元,購入德國HK廠MP5型制式衝鋒槍1把、子彈4發,還至彰化市銀行山試射成功。
2025年6月29日晚間7時55分許,吳男將槍彈寄放在許男位於彰化縣的住所,檢警接獲線報,在2025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搜索,當場扣得槍彈。
彰化地檢署認定,吳男非法持有衝鋒槍及許男受託寄藏槍彈之行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吳、許二人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考量兩人均坦承犯行,許男供出槍彈來源符合減刑規定;至許男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及緩刑,法官認定寄藏槍彈危害治安,許男前因毒品案判刑不符緩刑要件,依非法持有制式衝鋒槍罪,判處吳男5年2月,依非法寄藏制式衝鋒槍罪,判許男1年9月。
許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槍彈僅寄放數日,還需照顧高齡85歲罹病的祖母,入監服刑將使家庭陷入困頓,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給予緩刑。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原審量刑妥適,許男不符緩刑要件,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