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做錯事的人到底該被保護到何種程度,才符合人權?這個問題最近又浮上檯面。
台運隨機砍人案,洪淨持刀在內攻擊乘客,造成2人受傷。案件經最高法院於2025年8月29日駁回上訴,9年9月徒刑定讞。中捷日前再向洪淨求償313萬1328元,台中地院判准26萬3976元,認為運量下降主要集中在事發當天及隔天,不能把後續營收落差全部歸責於洪淨;這起民事判決目前仍可上訴。
法院如何認定損害,是法律問題;另一個問題卻讓人難以理解:一個已經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隨機砍人者,為什麼社會大眾無法看見他的臉?這不是尚待釐清的嫌疑案件,也不是法院還在判斷有沒有。刑事責任既已確定,新聞畫面卻仍將他的臉馬賽克、姓名部分遮蔽。民眾難免質疑:我們究竟是在保護誰?
看看鄰近的日本,情況卻大不相同。
奈良藥師寺國寶「佛足石」今年4月遭人潑灑含甘油液體,日本警方8月22日在關西機場逮捕一名39歲台灣籍女子,並公開姓名、年齡及職業等資訊。這名女子的姓名、年齡、工作及4月赴日行程,與藝人五熊蔡頤榛、本名蔡宜臻的資料高度吻合;日本媒體也公開相關影像。不過,五熊經紀人表示案件仍由日本調查,相關資訊仍待釐清,因此台灣媒體若稱「五熊涉案」,仍應使用「疑似」或「身分高度吻合」等謹慎表述。
這個案例值得台灣思考的,不只是「日本為什麼可以公開、台灣為什麼不行」,而是我們是不是把「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與「不得公開臉孔」混為一談。
「無罪推定」的意思,是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不能把嫌疑人當成罪犯;「偵查不公開」則是刑事偵查程序的原則。兩者都不是一條「犯罪者永遠不能露臉」的法律。尤其案件已經判決確定,更不能簡單用「偵查不公開」解釋所有影像都必須馬賽克。
當然,嫌疑人的隱私權、人格權與無罪推定都應受到保障。案件尚在偵查、起訴階段,媒體更應避免未審先判。但問題是:案件的不同階段、犯罪的不同程度、公共利益的不同強弱,難道都應該使用同一把馬賽克的尺來衡量?
一名只是被警方帶回調查的人,當然不能因為遭逮捕就被宣布有罪;但一名已經三審定讞的重大暴力犯罪者,社會對其公共資訊的需求,難道能與尚未起訴的嫌疑人完全畫上等號?一個令人不安的現象於是浮現:被害人的傷勢、姓名與遭遇可以被社會看得一清二楚,犯罪者卻始終躲在馬賽克後面。
隨機砍人不是單純的私人糾紛。捷運是公共運輸,犯罪造成的是整個社會的恐懼。社會當然有知情權,知情權也不會是獵巫權,真正需要討論的,不是「犯罪者一律公開」或「一律馬賽克」,而是應該建立更清楚的分級原則。
偵查中的案件,嚴守無罪推定;重大公共安全案件,衡量公共利益決定揭露程度;案件判決確定後,也應重新檢視是否仍有全面馬賽克的必要。因為人權不是犯罪者的護身符,隱私權也不是讓社會失去記憶的橡皮擦。
台灣不需要倒退到把嫌犯照片貼滿街頭的年代,也不能讓媒體成為私刑工具,但「保護個資」不該變成遮蔽公共利益的萬用答案。
一個真正成熟的人權社會,不是把所有犯罪者的臉都公布,也不是把所有人的臉都遮住,而是知道什麼時候該保護嫌疑人的權利,什麼時候更該尊重被害人與社會的知情權。若已經定讞的重大暴力犯罪者始終躲在馬賽克後面,受害者卻必須承受恐懼與記憶,我們保護的究竟是人權,還是已經被扭曲的人權想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