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完成防制登記制的虛擬資產業者僅8家,其餘私營虛擬幣商皆屬違法,過去實務就個人幣商僅能以非法幣商罪論處,台中地檢以新見解主張個人幣商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規定,需遵循洗錢防制程序,首度讓法院以刑度更重的特殊洗錢罪對個人幣商定罪,將發揮更大嚇阻效果。
近年多被利用,除訛詐被害人投資,更多有幣商不問資金來源、沒踐行KYC程序,以此提供不法分子規避查緝誘因上門交易,將虛幣作為洗錢犯罪工具。
檢方解釋,實務上偵辦「個人幣商」常發現伴隨詐欺,但若單純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又無被害人情況下,僅能以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非法幣商罪論處,該罪法定刑處2年以下徒刑。
但個人幣商動輒經手數百萬元,甚至上億元金流,嚴重衝擊金融秩序卻僅能論處2年以下輕罪,與銀行法針對法幣地下匯兌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顯不相當。
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特殊洗錢罪,是針對「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洗錢防制程序所訂,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過去見解未將個人幣商等同視之,如今法院認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適用金融機構規定,最直接影響能拉高非法幣商刑責。
檢方解釋,特殊洗錢罪立法目的在於,無法查得被害人、證明有前置犯罪下,嫌犯卻持有、收受大量來源不明財產,因極易釀後續不法、紊亂金融秩序,就算不能證明其有幫助詐欺,但具該客觀行為就能處罰,該罪本質上屬攔堵犯罪的預備,達到徹底阻斷不法金流目的。
檢方也說,未來查辦個人幣商能以特殊洗錢罪論處,將刑度提高至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同時也揭示「幣商有洗錢防制的義務」,對於保護國內金融秩序有相當意義。
